侵犯“红岛湾”商标权 红湾置业被罚10000元

发布时间: 2018-09-11 17:29:40

近日,信网获悉,青岛红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(简称“红湾置业”)在住所楼顶安装了“红岛湾装饰”字样,住所内部墙上也有“红岛湾装饰”字样,但是该字样中“红岛湾”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。红湾置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,构成了侵权,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要求红湾置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同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。


据了解,红湾置业注册成立于2018年05月30日,登记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耕海路农业银行对面。营业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,资产管理;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;旅游服务;建筑装饰工程;住宿服务;餐饮管理;物业管理;互联网信息服务;房地产中介服务;房地产开发、经营;销售:建筑材料,装饰装潢材料。


2018年7月11日,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青岛威登装饰有限公司举报,称红湾置业侵犯了他们的“红岛湾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该司在举报的同时还向高新区分局提供了商标注册证。为查明事实,高新区分局当日对该案立案调查。


青岛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落实,红湾置业未经第三37类“红岛湾”商标注册人许可,即在装修施工地点使用“红岛湾”字样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”之规定,构成了侵权。


而信网查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还了解到,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,2018年7月25日,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要求红湾置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同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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